诉讼、行政投诉、无效宣告——三条战线的实战手记。
很多企业主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一种朴素的信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的报告,白纸黑字写着「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那这个专利肯定是稳的,可以放心拿去维权了。
我代理过一个案子,恰恰是这份报告之后,专利被全部无效。
委托人是浙江一家保温器具制造企业,一款壶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在2024年3月授权。当年6月,企业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很快送达,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企业拿着这份报告和专利证书,开始维权。
对方被投诉之后,反手提了无效宣告请求。202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不理解:评价报告明明说没问题?
这正是问题的关键。评价报告里检索到的对比设计,和无效决定里使用的证据,不是一回事。无效程序中,无效决定使用的证据并没有出现在评价报告里,而这份证据与涉案专利更为接近。同一件专利,两份文件,两个结论。
为什么会这样?
第一,评价报告是单方检索。审查员按照自己的检索策略寻找对比设计,检索是有边界的;而无效程序里,是对方律师带着明确目标做专项检索,就为了找到能打掉你专利的那份证据,火力密度完全不同。
第二,评价报告只是初步的参考意见,在法律上不构成对专利权稳定性的确认。真刀真枪的稳定性检验,只有无效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在行政诉讼中也答辩得很清楚:评价报告里没有这份证据,不代表这份证据不存在。
第三,比对是主观判断。「明显区别」这四个字,不同的比对主体、不同的证据组合,结论可能完全相反。评价报告认为你的设计和它找到的对比设计有区别,不代表所有更接近的在先设计都够不着你。
这个案子后来我们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未能扭转结果。但对这家企业来说,教训已经足够清楚了。
给企业三句话。
第一,评价报告的正面结论不等于专利稳定,它是参考意见,不是保险单。
第二,拿专利去维权、质押、融资之前,先假设对方会用尽一切手段无效你,然后以这个强度做一次稳定性检索。我自己给客户做维权方案,第一步就是把客户自己的专利当成无效目标打一遍——打不死,才配出门。
第三,如果稳定性检索就发现了问题,别硬上。调整权利布局、补强证据链,或者换权利基础——外观设计不稳,看看著作权、商标能不能顶上,多条腿走路——都好过维权维到一半被反杀。
专利的稳定性从来不是证书和报告给的,是在无效程序的炮火里验证出来的。想在开战之前知道自己的专利扛不扛得住,这才是检索真正值钱的地方。
LV和茉莉奶白这个案子,大家非常气愤的一个点在于:这个四叶草的图案,本来就是大量应用在苏州园林里的,但偏偏是苏州中院做了这个判决,这属于贴脸开大,还让人开成功了。
但我想说的是,换我做LV的律师,我也选择苏州中院。为什么?这就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中管辖法院选择的问题。
我们先回到这个案子,为什么选在苏州?难道就是为了恶心人吗?肯定不是。LV闹这么一出,一方面是给茉莉奶白一个下马威,另一方面,还不是为了多搞点钱嘛。那苏州法院有什么样的优势?在知识产权领域,苏州法院是出了名的审理水平高、胆子大、敢做高赔偿金额的判决,苏州中院就完全符合LV的诉讼目的。与其在那个经济落后的、法院判个20万都抖抖霍霍开会讨论半天的地方,肯定选择苏州法院。
除了赔偿金额以外,我们在选择管辖法院的时候还要考虑哪些呢?我认为比较重要的还有:法院审理水平、能否方便调查事实、能否方便应诉,以及缩短审理周期。
法院审理水平这个很容易理解。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纠纷越多,法院的审理水平相对就会高一点。至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理水平,我觉得在同一个地区,差距并没有特别大。在地区和审级这两个因素中,我建议更多地考虑地区。
至于能否方便调查事实,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比如说,侵权行为是在拼多多上卖侵权产品,我会把案件放到徐汇法院,因为在诉前调解阶段,徐汇法院就会找拼多多把销售数据拉出来,免得我再向法院申请调查,开好几次庭才拖拖拉拉把侵权事实查清楚。再比如说,侵权产品是一台大型设备,我肯定把案件放到设备所在地,这样侵权比对就可以直接到现场去,免得折腾法官跑来跑去。
同样的,我们在考虑法官方便、避免法官满地跑的时候,也要考虑自己参加诉讼要不要满地跑、跑多少时间。尽量选一个比较近的法院,诉讼成本肯定要低一些。
最后讲一下审理周期的问题。知识产权案件,是很典型的旱的旱死、涝的涝死:有的地方案件多得法官累死也判不完,有的地方一年也见不到几个。如果诉讼目的是尽快拿到判决书,可以选择案件比较少的法院,加速审理周期。
总之,管辖法院的选择就是依据实际情况、依据诉讼目的,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间来回排列组合,最后挑出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具体案件拿不准的,欢迎带着材料来聊。
撰写是最后一步,布局才是起手式。
如果我手上有个技术方案,我要不要申请专利呢?很多人觉得这个问题都不用问:有了技术就去申请,找个专利代理师把材料递上去,等着拿证书就行了。但实际上,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它直接决定未来的几年,你的技术在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
我先举两个非常普遍的反例。
第一个,不该公开的技术,你申请了专利。专利一授权,技术方案全部公开,你的竞争对手一看,核心思路是什么、用了什么材料,清清楚楚。他把你的技术方案稍微改一改,做个差不多的东西,到市场上去抢客户。等你发现他侵权了想要告他,这时候出现了好几个尴尬的问题:首先,诉讼周期很长,打官司的这段时间他该卖卖,钱一分没少赚,最终判决不下来,你没有办法强制他停止销售。第二,你很难举证他侵权——如果侵权产品能直接体现技术方案的内容,那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如果你的技术方案是方法、是工艺流程,你能公证到的只是一个产物,举证就会变得非常艰难,很容易败诉。第三,你维权会花很多钱,但赔偿未必能满足预期。这种情况下,专利非但没有保护你,反而帮你培养了竞争对手。
那照这么说,是不是不该申请专利,全部藏起来就好了?也不是,反过来操作也有弊端。
如果你的产品技术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搞清楚——别人把你的产品买回去拆开,大概就能复制出来——这时候如果用商业秘密保护,对方说他是通过反向工程合法搞清楚的,你没有证据证明他有非法获取行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是禁止不正当手段获取,人家通过合法的反向工程做出来,不违法。到这个时候你再想去申请专利,已经晚了:技术已经公开使用,丧失了新颖性。最后的结果是,你自己的技术,你管不了别人用。
还有一种情况:本来该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你选择了保密,结果有一天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去了竞对,把脑子里关于你技术的东西全部带过去。你想告他侵犯商业秘密,结果发现自己连最基础的保密措施都没做全——没跟员工签保密协议,或者签了但内容太笼统,没有明确哪些信息是保密信息。到了法庭上,法官问你,你怎么证明这个技术是你的商业秘密?你说不出来。案子输了,技术也被人拿走了。
那问题出在哪呢?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人做这个决策完全靠直觉:感觉这个技术很厉害,就一定要申请专利;感觉这个技术没什么,就先藏着。但这个直觉很多时候是反的。一个技术厉不厉害,跟它适不适合申请专利,没有直接关系。有的时候,越厉害的技术,越不该申请专利。
怎么判断呢?我们在实践中一般从三个维度综合分析。
第一个维度,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竞争对手买到你的产品,拆开一看,能不能把技术原理搞清楚?如果拆开就能看懂,说明你的技术藏不住,藏着也没用,不如申请专利,用公开换保护。反过来,如果拆开根本看不懂——配方、工艺参数、算法逻辑这些别人看不到摸不着的东西——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往往比专利好得多。
第二个维度,技术的生命周期。如果技术三五年就要迭代,下一代产品已经在研发,专利的保护期对你完全够用,可以放心申请。但如果技术是长期有效的,十年二十年都不过时,就要慎重了:专利的保护期只有二十年,之后你的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所有人都可以免费用。可口可乐的配方如果当年申请了专利,早就过期了,所有人都能做可乐;但它一直用商业秘密保护,一百多年了没人知道配方。这就是选对了方向。
第三个维度,侵权好不好发现。如果技术方案体现在产品上,产品一上市就能看出别人有没有用你的技术,那专利对你很好用,因为你能发现侵权、能取证。但有些技术,别人用没用你根本看不出来。比如一个优化工艺的方法,他的产品跟你的一样,你怎么知道他用的工艺跟你一样?没法取证。这种情况下,你的专利就是个摆设。
这三个维度要放在一起综合判断,不是只看一个。而且一个企业不是只有一项技术,不同技术之间的保护方式要分开决策:核心技术用商业秘密守住,外围技术申请专利占领阵地,产品外观再加一个外观设计或者立体商标,组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
当然,这些只是给大家一个判断的方向。具体到你的技术、你的企业怎么选怎么组合,还是需要坐下来仔细分析。如果现在手上有几项核心技术,不确定该走专利还是走商业秘密,欢迎带着技术背景来聊一次——花一两个小时把方向理清楚,比你自己琢磨几个月、最后做错了决定、技术被人拿走,划算太多了。
所有想通过专利保护自己技术的企业和发明人,可能都有这样一个想法:我开发出来的技术,一定要申请专利,只要拿到专利证书了,我的技术就保护好了,心就可以放到肚子里了。
然而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呢?现在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被无效的概率非常高,发明也不是特别稳定。一旦拿专利去维权,先不说应诉答辩,对方上来就是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打断施法。只要没有无效成功就一直提,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经过不懈努力,他们无效成功了。作为权利人,折腾了一圈,最后的结果是把自己的专利打没了。
这种情况还不是最恶心的。有的技术,本来藏着挺好的,一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公开,竞争对手开始研究上了,依葫芦画瓢造一个——甭管他做出来的东西怎么样,反正牛逼吹得比权利人响多了,最后反而搞得权利人接不到单子。你说这种人怎么能这么理直气壮?因为他算过账了:对你来说,维权成本保不齐比拿回来的赔偿还高;对他来说,能赚的肯定比赔的多,时间长了说不定还能把你拖死,这笔账不要太划算。所以有的时候,你的专利不但没保护你,反而害了你。
照这么说,申请专利还申请个锤子呢?这里就体现了一个误区:我们长期以来,太简单粗暴地把技术保护等同于专利保护。但实际上,专利保护只是技术保护的一个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完整的技术保护应当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但很多发明人,甚至是大部分律师、专利代理师,都忽视了这个要求,在权利基础的设立上就出现了问题。
除了专利,技术方案保护还可以用商业秘密、包装装潢、立体商标、著作权,这些方式和专利一起组合使用,能起到比单独用专利好得多的保护效果。
比如说,产品的形状或者外包装的样式,用外观设计保护特别容易被无效,如果再加上立体商标或者包装装潢,多条腿走路,打断了一条还有其他腿顶着。
再比如说,配方、工艺这些不能被反向工程的,就用商业秘密保护。这些东西如果用专利保护,权利人的举证会非常非常困难;但用商业秘密,有些举证责任就可以倒置,大大提高了权利人诉讼的成功率。
当然,这些只是举几个简单的例子,给大家一个概念——原来我们手上还有这么多牌可以打。但实践中,具体到每一家企业、每一项技术,怎么选、怎么组合,里面有很多细节需要权利人和律师来回商量之后再确定,不是随便找个专利代理师,把你手头的技术写成专利就完事的。权利基础一定是维权的地基,地基没打好,维权过程一定会危机重重。
最近办到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涉案产品是一款保温杯。
案子本身不复杂:产品被仿了,权利人拿着外观设计专利去维权。可真正打起来以后,问题很快暴露出来——对方一提无效,专利评价报告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就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
保温杯、饭盒、餐具、收纳盒、儿童水杯、化妆镜、手机壳、宠物用品……这些产品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是高度成熟的日用品。所谓「高度成熟」,意思是产品的基本形态、使用结构、消费场景都已经非常固定。比如保温杯,无非是在杯体轮廓、杯盖、把手、吸管、背带、隔热垫、装饰图案等地方做变化。设计师当然可以做出很多新设计,但这些设计元素通常很难说是「前所未有」的创造。
这就会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产品刚上市时看起来很新,一旦进入诉讼或无效程序,就可能被大量既有设计拆解、组合、对比,最后权利基础反而变得不稳定。
一、为什么日用品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有时会很难?
很多企业有一个直觉:产品外观被抄了,当然应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然后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这个思路没有错,外观设计专利当然是保护产品外观的重要工具。但问题在于,不是所有产品都同样适合把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唯一的维权武器。对于成熟日用品来说,外观设计专利可能面临两个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权利稳定性。外观设计专利要经得起现有设计的比对。如果市场上已经存在大量相似产品,或者相关设计元素早就被不同产品使用过,那么对方在无效程序中就很容易从现有设计里寻找组合依据。这时权利人会发现:自己真正想保护的是「这一款产品的整体商业辨识度」,但专利审查和无效程序考察的是「该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是否具有足够区别」。两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第二个难点,是比对复杂度。日用品维权往往不是只打一场诉讼,更多时候企业希望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直播渠道中快速投诉、快速下架、快速止损。但平台投诉非常依赖「好比对」。如果权利基础需要复杂的技术解释、细节拆分、设计空间分析、整体视觉效果论证,那么平台审核人员未必有能力、也未必有动力进行深入判断。最后可能出现同样一组图片,有的平台认、有的平台不认;同一个平台换一个审核人员,结果也可能不同。这对企业来说非常痛苦,因为快消类日用品的生命周期往往很短,一款杯子、一套餐具可能今年流行、明年过季,很多产品是按季度上新。企业真正需要的不只是「最终能不能赢」,而是能不能在产品热销期内,快速、稳定、低成本地把仿品压下去。
二、不能只问「有没有权利」,还要问「这个权利好不好用」
知识产权不是摆在证书柜里的装饰品,而是商业竞争中的工具。所以在选择权利类型时,企业不能只问「这个设计能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继续问:这个权利以后稳不稳定?被投诉对象是否容易比对?平台能不能看懂?对方提无效时能不能扛住?产品生命周期等不等得起?
对于某些产品,如果其真正创新点在结构、工艺、连接方式、保温方式、防漏结构、材料组合等方面,那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更适合。但对大量日用品企业来说,现实是:产品上新快,生命周期短,市场仿品来得也快。等发明专利授权,市场窗口可能已经过去;实用新型虽然相对快一些,但如果维权场景主要集中在平台投诉,复杂技术比对也未必适合。
这时,企业就应该考虑另一种路径:把日用品上的「审美表达」提前设计成可以被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三、为什么著作权可能更适合部分快消型日用品?
著作权有几个特点,对日用品企业非常有价值。第一,著作权通常是作品创作完成即产生,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虽然实践中仍然建议做版权登记、留存创作证据,但它不像专利那样必须经历授权程序后才取得权利。第二,著作权比对相对直观,尤其是图案、插画、包装美术设计等内容,被抄袭后往往可以直接进行视觉比对,更适合平台投诉和快速维权。第三,著作权不需要证明「这个产品形状本身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明显区别」,而是重点考察被保护对象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对方是否接触并实质性相似。
这对成熟日用品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转换。换句话说,企业不一定非要把维权重点放在「杯子的形状有没有足够新」上,也可以把重点放在:杯子上的图案是不是我的原创美术作品?包装上的视觉设计是不是我的作品?整个产品中可独立识别的艺术表达是不是被抄走了?
四、日用品如何搭载著作权?常见有两条路径
第一条路径,在产品或包装上搭载美术作品。这是最容易操作、也最适合平台维权的一种方式。比如在保温杯、餐盒、收纳盒、手机壳、雨伞、帆布袋、儿童用品、宠物用品上使用原创插画、图案、角色形象、字体设计、装饰纹样,或者在外包装上使用具有独创性的视觉设计。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不是随便放一个图案就一定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图案,应当体现作者具有个性的选择、安排和表达;简单几何图形、常见花纹、通用装饰元素、现有素材的简单拼贴,保护力度通常不会太强。所以我更建议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就引入专业插画师、设计师,或者与具有独特风格的艺术创作者合作,通过授权或委托创作的方式,把原创美术作品有意识地嵌入产品。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方面产品本身更有辨识度,消费者更容易记住;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仿品,企业可以拿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投诉或诉讼,比单纯争论「杯子外形是否近似」更直观。
第二条路径,把产品设计为具有艺术表达的实用艺术作品。这条路径更高级,但也更难。因为日用品首先是有功能的:杯子要能装水,椅子要能坐,柜子要能收纳,灯具要能照明。法律并不保护一个产品的实用功能本身,著作权保护的是艺术表达。所以判断一个日用品设计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核心问题通常是:它的艺术表达能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一个普通衣柜的收纳功能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衣柜门板上有独创性的雕刻、纹样、图案,这些审美表达被替换掉以后衣柜仍然可以正常收纳,那么这些审美表达就更容易被单独识别和保护。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产品设计时不能只追求「好看」,还要有意识地让「好看」变成可以被识别、被固定、被证明、被比对的表达。
五、想用著作权维权,企业要提前做哪些准备?
著作权维权的优势是快,但前提是证据要提前准备好。我建议企业至少做到四点。第一,保留完整创作过程:草图、设计稿、修改记录、源文件、分层文件、创作说明、设计师沟通记录、定稿时间、首次发表记录,不要只留一张最终成品图。第二,明确权利归属:员工设计要注意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职务作品约定;外部设计师或设计公司创作,要在合同里写清楚著作权归属、授权范围、是否可转授权、是否可用于维权、是否可进行版权登记。很多企业吃亏不是因为作品不好,而是打官司时说不清楚「这个作品到底是谁的」。第三,尽量做版权登记: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但在平台投诉、律师函、诉讼立案、初步举证时,登记证书通常能降低沟通成本。第四,产品上市前就做好权利组合:不要等仿品出现了才回头想「我能拿什么权利投诉」,那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六、AI 生成图案能不能用来做日用品版权保护?
很多企业现在会问:能不能用AI生成插画、图案、包装设计,然后用于产品维权?我的建议是谨慎使用,不要把核心维权资产完全建立在AI生成内容上。原因很简单: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作者身份、权利归属、训练素材来源等问题,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尤其当企业希望未来用这些图案去投诉别人、起诉别人时,对方很可能会反过来质疑:这个图案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只是对既有素材的拼合?权利人是否真的享有著作权?对于普通营销物料,AI可以作为辅助工具;但对于企业准备用来长期识别产品、进行平台投诉甚至诉讼维权的核心图案,我更建议由人类设计师进行原创设计,并完整保留创作过程。AI可以参与灵感阶段,但不要让它成为权利基础中最脆弱的一环。
七、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能不能同时布局?
从商业策略上看,很多产品确实可以同时考虑。但企业必须注意:同一个设计到底主张哪一种权利、如何主张、主张到什么范围,需要在产品开发初期就想清楚。与其简单地问「能不能都申请」,不如更精确地拆分:产品整体造型是否适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的图案、插画、包装视觉是否适合著作权?品牌名称、Logo、系列名称是否应注册商标?结构、工艺、功能改进是否需要专利保护?这样做才是真正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
八、给日用品企业的一个实用建议
如果你的产品属于成熟日用品——杯壶、餐具、收纳、家居、儿童用品、宠物用品、文创周边——我建议不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只押在单一权利上。更稳妥的做法是: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整体外观,用著作权保护图案、插画、包装和可分离的艺术表达,用商标保护品牌识别,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真正的结构和工艺创新。不同权利解决不同问题:外观设计专利解决「产品形态」的问题,著作权解决「审美表达」的问题,商标解决「品牌来源识别」的问题,发明和实用新型解决「技术方案」的问题。企业真正要做的,不是看到别人抄了以后临时找武器,而是在产品上市前就把武器准备好。对于生命周期短、上新速度快、仿品出现快的日用品来说,知识产权布局一定要前置——因为在市场竞争中,权利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能打、越好用、越能快速落地,才越有价值。
有个发明申请,下了一通,审查员挑了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对比文件。我以为他只是为了发一通才找的这几个文件,和发明人信心满满地答复了,深入浅出讲了其中的区别,美美等着授权。结果审查员打了电话过来,讲得我们俩都傻眼了。
原来审查员不是为了硬发一通而找的对比文件,而是他真的认为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是相同的技术。
例如,对比文件中将DNA固定,实际的操作是将DNA像标本一样固定在一个平面上,再进行后续操作;本申请中的RNA固定,是将RNA聚拢在一个球体内,避免其从中逃逸。由于都用了「固定」二字,审查员就坚定地认为这就是相同的技术,不接受任何反驳。一通答复里我花了大篇幅讲DNA和RNA的特性区别——这两种东西物理化学性质完全不同,针对它们的处理方法更是天差地别,无法相互平移。更不要说中文博大精深,「固定」二字能映射无数种操作。我和发明人各给他打了一个多小时电话,最终结果是「我不听我不听,我就觉得是一样的」。
这个技术方案中最重要的区别技术特征因为用了同样的中文词汇被一一认定为现有技术。为了保证创造性,一个从权的从权被拽了上来。审查员又觉得从权里记载「孔洞能通过A物质、B物质、C物质(A、B、C大小范围均确定)」不是对于孔洞大小的限定,而是我们的一种假设,必须要具体的参数才能作为技术特征,于是我又从实施例抠了一部分内容上来。至此,独权范围已经小得一塌糊涂。
这种情况能走的路有两条:一,撤了用优先权,指望下一次遇到一个正常的审查员;二,不修改权利要求,硬着头皮答下去,被驳回之后走复审。
发明人内心接受不了,我和他们讲了各种利害关系,最终劝说:要是不指望拿来维权,就接受修改算了吧,重新申请要是遇到的审查员又是个人机怎么办?
是的,人机。很多审查员都有一种人机感。他们的脑子没有接受过理工科教育的痕迹,只会检索文件,一旦看到相同的字眼就认定为相同的技术,无论发明人和代理人怎么解释说明都是捂住耳朵不听不听不听,带着一种傲慢的愚蠢。
甚至有次提复审,审查员特意打电话来骂我。那会儿我还没当律师,嘴巴还没淬毒,竟被审查员骂懵了没反驳,最后复审委为我主持正义,案件授权了。
上头天天喊着「建成科技强国」,发明人在严峻的经济环境中拼命做研发,且不说维权立案难,甚至在授权这一关就困难重重。我理解工作量大不容易,但审查员到底知不知道他们的工作有多重要?被他们随便缩小的权利要求,就可能改变一个行业的商业格局。专利审查是一件需要非常审慎对待的工作!然而这个工种没有什么监察机制,只能事后复审,且不说耽误时间费钱费力,发明人维权时间白白搭进去,最后也未必得到好的结果。作为代理人,见过各种骚操作,我是真的麻了。
小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要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现在我们长大了,走上了工作岗位,有将民族复兴视为己任吗?
那些发达国家,在便利店打工的时薪都很高,是因为他们的工作更有价值吗?不是,是因为他们的国家垄断了上游技术,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他们的人力服务才水涨船高。那我们怎么才能弯道超车,让国民都过上好日子呢?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未来产业。这二者内涵高度统一,核心共同点在于都高度依赖创新驱动。那创新要靠什么保护呢?南京地铁说,这题我会!「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所以,活跃在专利申请一线的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我们扪心自问:每个案子有没有尽量地扩展保护范围,有没有给发明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如今中国许多行业都发展得如火如荼,我们什么时候能建立起自己的Avanci,让别人给我们交钱,改写行业秩序?
一定有人反驳我:我只是平头百姓,这些事情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们来做个数学题:A、B、C同时开枪射击,A击中的概率是90%,B是60%,C是30%,谁先死?对于A来说,B不射击他的概率是40%,C不射击他的概率是70%,BC均不射击他的概率是28%;同理,B存活的概率是7%。C对于A、B没有太大威胁,如果同时开枪,A、B必然举枪向对方,C的存活率反而是100%。现在的国际局势下,我们是那个B。B没办法平安地沦为C,曾经的苏联已经给过我们示范,我们只能成为A。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命运。现在我们幸福安宁的生活是国家强大的庇佑,这个世界从来都没有和平过。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风雨飘摇的中国距今还不足百年。
不知不觉扯远了,一个不满意的发明授权嘚吧了好多。前几天在天津博物馆,看到孙中山先生曾在广东会馆(现天津戏剧博物馆)发表著名演说:「我中国四万万同胞同心协力,何难称雄世界?」登时止不住泪如雨下。
和平年代的我们,应承前人之志,启后世之风。各位,共勉吧。
所有想要用专利维权的权利人,一定有这样一个问题:专利申请书写出来,我自己都认不出来自己的技术方案了,那我该怎么判断代理师写的申请文件质量到底好不好?这篇文章讲清楚,申请文件主要要审查哪些内容,这些内容不出错,申请文件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我们看申请文件的顺序,并不是按照它的行文顺序来的,最先要看的地方是背景技术。可能很多人并不注重背景技术这部分的撰写,但我觉得还是挺重要的。这部分要把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提出来,并且做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整个专利申请文件就是围绕着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展开的,所以只有抓住了、抓准了主要矛盾,权利要求书也好,说明书也好,才能围绕着它展开。
矛盾确定好之后,我们就去看权利要求书,看怎么去解决这些矛盾。权利要求书一条一条,记载的是不同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有一个原则:独立权利要求解决主要矛盾,从属权利要求解决次要矛盾。我们尤其要关注独立权利要求这一部分,只能写进去必要技术特征。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有一个很简单的区分方法:把这条技术特征删掉,看剩下的内容能不能解决主要矛盾。能解决,说明这条是多余的;不能解决,这条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就要留下来。为什么我强调这个问题——独权的撰写,是最能看出撰写水平差异的地方。很多人为了偷懒,或者说好听点,为了容易授权,把独立权利要求写得像小作文一样,非常长,连机器外壳、供电方式、螺丝螺母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都加进去。这样会导致保护范围非常狭窄,别人随随便便就能绕过去。独权确定之后,基本上权利要求就能确定了,从权一般不会出什么大问题。接下来,我们就要根据权利要求来看说明书部分。
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开篇第一句话,就要说清楚我们是怎么解决主要矛盾的。接下来技术方案的阐述,和权利要求几乎一样,只是多一些补充说明的内容,这些不是很重要。我觉得说明书里最重要的地方是有益效果。有益效果要达到什么要求?背景技术里提出的所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这部分都要有回应——之前提出的问题,因为有什么样的技术效果,所以我能解决,这是有益效果需要达到的要求。为什么有益效果很重要?因为这部分在后期答复或者无效程序里,都是很重要的依据。
最后看实施例的部分。首先实施例的数量是自定义的,并不一定必须要一个或者多个。重要的是上文提到的每个有益效果,在实施例里都能溯源。在实施例里,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说明有益效果产生的原理,这部分内容,也是为后续审查或者无效打基础。
到这里,专利申请文件的主体部分基本就全部看完了,最后再确认一下专利的名称,有没有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里没有的内容,有的话要删掉。为什么这样做?有的人为了显得技术很厉害,专利名称会写得很长,里面包含了独权里没有的内容,这样就会出现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以上这些,就是拿到申请文件可以自查的几个方向。但说实话,专利文件的审查肯定不止这些内容。为了方便大家自查,我做了一份《专利申请书自查清单》,有需要的读者可以在公众号「袁大洋的厂牌」后台回复「自查清单」领取。
不是所有好结果都写在判决书里。
近日,我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取得重要胜利。该案涉及MR(混合现实)游戏的知识产权争议,经过长达一天的激烈庭审交锋,原告方最终在当日傍晚六点主动撤诉,被告游戏公司及其两名员工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MR游戏作为新兴的数字娱乐形式,近年来在国内外市场快速发展。然而,由于技术门槛较高且开发模式趋同,行业内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中,原告游戏公司指控被告游戏公司及两名前员工在离职后非法使用其游戏源代码开发同类产品,索赔金额高达60万元。该案不仅涉及传统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因MR游戏的特殊性——需依赖专用头戴设备运行——在证据固定和侵权比对方面提出了新的法律挑战,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接受委托后,我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原告的诉讼主张存在两大关键漏洞。
其一,权利基础不稳固。原告虽提交了游戏开发素材、修改日志等材料,但未能提供完整的源代码权属证明或版本迭代的连续性证据。在软件开发领域,仅凭片段性材料无法确立排他性权利,原告未能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和「权属清晰」的基本要求。
其二,侵权取证存在重大缺陷。MR游戏的运行需通过头戴设备实现,而原告的公证录像仅展示游戏画面,未对底层代码进行比对,无法证明实质性相似。我在庭审中当庭质疑公证过程的科学性,强调原告未采用技术手段(如代码审计或哈希值比对)固定关键证据,属于「以表象替代实质」的举证疏漏。
庭审中,通过层层质证,原告证据链的薄弱环节被逐一击破。我提出的「技术场景特殊性导致举证责任加重」的观点,也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最终,原告在无法补正证据的情况下选择撤诉。
回顾这个案件,若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应采取以下策略以夯实案件基础:穷尽举证手段,在公证前反复验证侵权事实,确保证据确凿;创新公证模式,与公证处协商定制取证方案,探索适合MR游戏特性的公证方法;必要时直接取证,以用户或加盟商身份购买设备及游戏,固定关键证据。原告失利的原因,在于过于自信及取证「讨巧」,未严谨验证侵权事实,试图简化流程,反而留下漏洞,无法实现证明目的。
这场胜诉也说明:知识产权案件拼的不只是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是对行业技术逻辑的把握。这个案子后来还有后续——对方换了个案由再次起诉,仍被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两次进攻,两次铩羽。相关案件分析见案例库。
先做侵权比对初筛,判断落入保护范围的可能性,再决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无效宣告反击还是协商许可。切勿直接回函承认侵权或承诺停止生产。
有,而且常常更快: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投诉可直接查处侵权产品;对对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可以从根上拔掉权利基础。诉讼、行政、无效三条线可以组合使用,怎么配看证据和商业目的。
关键看客户名单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建议先固定证据,再评估民事索赔与刑事控告的路径——两者对证据的要求差别很大。
多数情况可以。驳回可提复审;预审不合格可调整方案后重新提交或转普通通道。核心是分辨形式缺陷与实质创造性质疑——两者的应对策略完全不同。
没有标准答案,只有组合策略:能被反向工程的技术倾向专利,难公开的工艺参数倾向商业秘密,品牌载体靠商标。企业保护体系设计的本质,是给不同资产配不同武器。
不一定。评价报告是单方检索作出的初步参考意见,检索范围有限;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方会进行针对性专项检索,常出现评价报告之外的更接近证据。维权前应以无效程序的强度做稳定性检索评估。